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
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高素质、社会化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煤矿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安全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专业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丰富的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研究项目,或主持过厅(局)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技术鉴定。
2.主持过2项地州级或大中型企业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过2项地州级或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2项中等规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4.主持过项目的危险性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2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在控制和减少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安全生产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安全工程方面验收工作。
7.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国家、行业或主持过地州级或大中型企业2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8.主持编制过1项地州级以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或者自治区部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或者主持制定过1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标准,并主持文件起草工作。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安全工程方面检测检验工作或技术手段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0.负责组织或参与验收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
11.主持过2项安全生产方面技术咨询、评估、认证和安全评价工作或市(地)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2.主持完成过安全生产新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1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安全工程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1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设计或研发劳动防护用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达到自治区先进技术水平;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
3.长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在其领域中提出创新性建议或改进措施,且付诸实施。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研究或设计己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鉴定工作,其结论被省级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6.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技术、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中,解决了2项大型企业影响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大中型国有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主持制定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安全生产新产品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资料认定,投入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9.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
10.在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应急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被地州级以上政府或企业累计三次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正式培训任命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1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1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5.主持设计或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进入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CN刊物(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新疆安全生产》杂志上发表安全生产论文5篇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开出版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译)著(或技术手册),或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编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4.主持撰写过两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5.地州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立项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科研课题及其技术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具有独创性见解,具有实用价值。
6.对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发表论文的,可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技术调研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3篇以上,需要评审专家鉴定,且至少有三分之二评审专家通过。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