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律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第七条 取得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四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基本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了解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够在三级律师的指导下完成辅助性的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律师业务实践经验,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参与一定数量的律师业务。
(五)著作论文
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九条 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15年,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了解国内法学动态。
2.能参与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发表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备指导四级律师和实习律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办理较复杂的案件,解决业务上遇到的较疑难问题。
2.法律事务办理符合律师业务质量要求。
3.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2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3.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六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五)著作论文
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条 二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22年,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
2.能独立开展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办理复杂的案件,解决业务上遇到的疑难问题
2.法律案件办理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3.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较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3.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律师称号。
4.担任县级以上单位或国有企业、地方重点企业法律顾问。5.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八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7.参加县级以上机关立法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8.在法律援助、参政议政,普法宣传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一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22年,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系统全面掌握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前沿发展水平的能力。
2.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能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自治区级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自治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自治区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3.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律师称号。
4.担任地州市级及以上单位或国有企业、地方重点企业法律顾问。
5.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十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
7.参加地州市级以上机关立法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8.在法律援助、参政议政,普法宣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3.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