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取得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
第八条 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3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基本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实务,了解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公证业务实践经验,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参与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
第九条 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3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实务,熟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了解国内法学动态。
2.能参与公证员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发表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和新任职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业务上遇到的较疑难问题。
2.公证事项办理符合公证业务质量要求。
3.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项2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肯定。
3.近4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
4.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公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十条 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3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4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22年,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实务,熟悉与公证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
2.能独立开展公证员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办理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业务上遇到的疑难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具有较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肯定。
3.参加自治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近4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
5.获得地州市及以上某项公证业务荣誉称号。
6.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一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公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公证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3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4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满22年,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精通法律知识和公证实务,系统全面掌握与公证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前沿发展水平的能力。
2.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公证员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公证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所办公证业务在实践中能起到示范作用。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公证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自治区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肯定。
3.参加全国、国际性法学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某项公证业务荣誉称号。
5.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公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